第一条 为强化高等教育人才支撑,大力支持鄂尔多斯市高等院校引才聚才,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鄂党发〔2018〕18号)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高等院校,是指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办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高校)。
第三条 按照“引培并举、分类扶持”的原则,支持我市高校根据建设发展实际,统筹引进和培养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按照人才业绩成果及科研、教学能力,将高等教育人才分为学科(专业)带头人(A类)、学术带头人(B类)、骨干教师(C类)、青年优秀人才(D类)四个层次(以下分别以A类、B类、C类、D类代指)。
A类人才应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成果,或技术技能达到国内领先、自治区拔尖水平,能够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引领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具有较强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能力,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军型人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等院校学科(专业)负责人工作背景,或长期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并作出杰出贡献的“双师型”高技能人才。B类人才应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中某一方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学术成果,或技术技能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有一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组织能力。一般应取得重点高校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科研方面取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铜牌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C类人才应为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取得较好学术成果或技术技能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能够承担学科(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人才。一般应为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或取得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技术能手及相当级别荣誉称号的高级技师或技师。D类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背景的青年人才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技能人才。一般应取得重点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为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职业院校可适当放宽为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员。
第四条 各高校可依据办学定位和紧缺人才需求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标准和引进条件,经各高校党委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建立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动态更新机制,高校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和人才引进情况对引进人才认定标准进行适当修订,修订后的人才认定标准,经各高校党委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坚持按照“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原则,支持高校通过“绿色通道”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双师型”高技能人才,有空编的,在现有编制员额内列编注册;满编的,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高校非教学科研岗位不得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第六条 我市高校引进的高等教育人才可享受以下专项支持政策:
(一)安家补贴。符合认定标准的高等教育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贴,其中A类人才补贴额度“一人一议”、B类人才补贴50-70万元、C类人才补贴30-50万元、D类人才补贴10-2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高校依据人才业绩、能力、水平及引进前薪酬水平等情况确定。安家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后下一年度起,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科研启动经费。对带项目、带成果引进到我市高校工作的高等教育人才,采取项目制方式给予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经费支持额度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A类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学科不低于50万元,具体支持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B类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最高60万元、其他学科最高30万元。
C类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最高30万元、其他学科最高15万元。
D类人才,理工农医类学科最高15万元,其他学科8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具体额度由各高校学术委员会通过项目评审确定,签订聘用合同后下一年度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发放。博士后人员同时符合我市博士后资助有关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科研启动经费由高校根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仅限用于高等教育人才科研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三)岗位特聘补贴。新引进的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博士毕业生、“双师型”高技能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经高校认定为业绩能力突出的,在5年内可享受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岗位特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高校依据引进人才业绩、能力、水平等情况确定。高校应与拟享受岗位特聘补贴的引进人才约定岗位业绩考核目标,工作满5年经考核业绩突出的,可继续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校内培养培育。高校此前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及申请条件参照新引进人才执行。
(五)生活服务保障。引进的高等教育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第七条 享受安家补贴的高等教育人才,在引进3年内获评鄂尔多斯市“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并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依据获评人才层次对应标准补足差额,具体发放办法按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校引进的A类人才安家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及其他引进待遇,由各高校党委会议研究提出支持方式建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予以核发。B类、C类、D类人才安家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由各高校党委会议研究后自行核发。引进人才岗位特聘补贴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各高校党委会议研究提出补贴建议,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予以核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各高校党委会议研究后予以核发。
第九条 引进的高等教育人才在鄂尔多斯市工作期间仅享受一次安家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扶持政策,不得重复认定和享受。已享受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住房补贴或安家补贴的高等教育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岗位特聘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岗位特聘补贴扣除已享受补贴后予以发放。
第十条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协同负责的人才引进绩效考核机制。各高校负责对本单位引进的高等教育人才从师德师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成果在鄂尔多斯市转化等方面进行考核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以书面形式将考核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强化高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主体作用,各高校可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引进计划及经费预算,制定校内人才扶持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经高校党委会议研究后报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汇总并审核形成全市高等教育年度引才计划及支持经费预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对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贴经费,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属实的,终止个人享受的扶持政策,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奖补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其自主引才、自主认定等引才权限。
第十三条 享受政策扶持的引进人才,在我市高校工作期间产生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其他成果,作者单位均应以所在高校名义署名,知识产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约定确定归属,优先在鄂尔多斯市内转化和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此前已在鄂尔多斯市工作,本政策出台后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被引进或留在我市高校工作的人才,符合高等教育人才认定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参照新引进博士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引进时间按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依据本办法配套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明确人才引进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经费发放、考核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