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才引进 >>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2 10:50 来源:市人社局
字号:
分享到: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5 

   

   

  鄂尔多斯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规有序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兑现鄂尔多斯市各类人才培养引进、载体建设、服务保障等涉及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下拨的人才工作有关奖补资金,可按规定与市人才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上级规定资金用途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依规使用、分账核算。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审核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有关预算支出标准,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旗区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旗区党委组织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奖补、人才培育奖补、载体平台建设经费、人才活动与专项工作经费和服务保障经费六类。 

  (一)人才引进奖补。根据《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引才主体给予奖励补贴。主要包括: 

  1.对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的企业给予引才补贴; 

  2.对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引进博士后人员给予引才补贴; 

  3.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4.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补贴; 

  5.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退休教师、医师和工程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6.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引进人才给予补贴; 

  7.为我市举荐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诚信经营、引才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8.对实施“高等教育人才引进专项支持计划”的高校给予经费支持 

  (二)人才培育奖补。根据《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才给予奖励、资助。主要包括以下使用项目: 

  9.对我市评选的“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滚动支持经费和经济贡献奖励 

  10.对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计划或荣获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活动高级别奖项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11.对我市评选的“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鄂尔多斯工匠”获得者给予奖励、补贴对我市认定评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具体指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补贴 

  12.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奖项、荣誉或高水平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及主要辅导教师给予奖励; 

  13.对我市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给予生活补贴、科研资助;对相关领域博士等青年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或课题资助; 

  14.对我市评选的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奖励;对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15.实施紧缺人才引进培养项目“‘领航’企业家培养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三)载体平台建设经费。根据《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人才载体建设单位给予经费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使用项目: 

  1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给予补贴 

  17.对我市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给予补贴; 

  18.对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外设立创新研发机构给予补贴; 

  19.对我市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奖励; 

  20.对我市认定的“名师工作室”给予补贴; 

  21.对乡村振兴专家人才载体给予补贴; 

  22.对驻外人才工作站等招才引智载体给予保障经费和绩效奖励; 

  23.对人才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提供工作经费; 

  24.对综合性人才服务平台、人才成果转化平台、人才项目孵化育成平台、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平台等载体给予补贴或奖励 

  (四)人才活动与专项工作经费。根据《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对相关人才活动、专项人才工作承担单位和人才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给予经费支持。主要包括以下使用项目: 

  25.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的人才合作交流、招才引智、人才培训、专家人才慰问、技术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26.旗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人才服务机构等开展的市级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 

  27.全市人才规划的编制和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市级人才政策及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28.对人才工作成效突出或承担重点专项任务的部门、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补贴。奖补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人才载体平台建设、专家人才服务保障、举办人才活动或人才工作重点专项任务的落实,不得用于其他与人才工作无关的开支。 

  (五)服务保障经费。根据《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的规定,对人才安居保障、医疗保健、配偶就业、“一站式”服务等提供保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使用项目: 

  29.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安家补贴; 

  30.对通过中组部“博士服务团”和自治区委组织部有关人才挂职项目来我市挂职锻炼的硕、博士给予住房补贴; 

  31.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给予就业补贴; 

  32.对专家人才免费体检、休假疗养及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等给予保障经费; 

  33.对市专家公寓优化设施环境给予保障经费(不含市机关事务中心相关保障经费 

  34.人才公寓优化设施环境及运行租金、物业费等给予保障经费; 

  35.对全市人才工作组织管理及宣传、调研、考察、考核、督查、统计、课题研究等工作开展给予保障经费; 

  36.对“人才服务卡”涉及的“一站式、便利化”服务事项给予保障经费。 

  (六)对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的其他人才培养引进项目、人才活动、人才载体建设等给予经费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27、28、35项人才工作经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8%,充分保障人才政策兑现和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经费需求。 

  第九条  按照工作职能与资金支出相匹配的原则,划分确定本办法第条所列专项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列支。其中,82224-2527-28、30、34-36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其他支出项目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职能出现变动的,相应调整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下达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各有关单位,根据《若干政策》、相关配套办法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向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费支持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办法的有关程序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集中或分批报市人才办。 

  十一  市人才办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要点及政策兑现需要,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批次划拨资金。 

  十二  根据《若干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市人才办可提出资金分配调剂意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商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年度已批复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预算安排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按具体项目实行分账核算,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人才办同意后可予变更或撤销。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进行经费结算,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分年度实施的人才项目相关资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申报预算。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报市人才办批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每年2月底前总结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市人才办负责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财政局备案。 

  市人才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可组织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和绩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负总责。 

  二十  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责任。 

  第五章     

  二十一  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旗区、园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人才工作经费规范有序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