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才引进 >> 政策依据

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和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2 10:28 来源:市人社局
字号: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吸引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群体,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和培养对象 

 

  (一)产业创新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 

 

  (二)产业创业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业团队”):以高层次创业人才为核心,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我市创业,实施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有效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团队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相关学科具有重要引领和促进作用。 

 

  2.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团队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且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并取得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获评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3.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科研能力和工作成果为自治区及以上同行所公认,此前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有关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团队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而建立,一般应以拥有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智力支撑的企业为依托。 

 

  5.团队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条件,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够为团队所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能够为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从市外新引进的由顶尖人才或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领衔组建的创新团队,经市直相关部门推荐可参与申报,团队依托单位有关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通过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具备在我市形成大规模量产或实现高效益增长的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和产业化的团队项目。 

 

  2.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相对稳定的核心成员组成,团队结构合理、架构清晰、分工明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带头人为团队依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创办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此前在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至少有一名核心成员在团队依托企业全职工作。 

 

  3.团队依托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独立纳税满1年的企业设立,且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团队依托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创业项目提供良好保障。 

 

  从市外引进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优秀创业团队,经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可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滚动支持团队申报条件 

 

  团队滚动支持是在已获评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中,择优遴选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团队给予经费支持。申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满2年并已完成原申报项目预期目标。 

 

  2.已获得的团队资助资金使用方向科学合理,支出项目符合人才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项目建设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3.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保持稳定,获评后核心成员变动原则上不超过2/3,团队创新能力培育和人才培养有长足进步。 

 

  4.获评以来,创新团队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项目支持、成果奖励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有重大进展;创业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掌握核心技术,已在我市形成大规模量产或高效益增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5.团队项目未来三年的工作规划符合我市产业领域和相应行业发展需要,创新团队项目具有引领和促进产业、行业发展或学科建设的水平与潜力,创业团队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三、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规定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受理。创新团队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直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团队,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形式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申报条件对各申报团队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评审,形成入围团队名单和书面推荐意见。 

 

  (五)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视情况对入围团队研发、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团队和从事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和尽职调查。 

 

  (六)审定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核查情况,形成候选团队名单及资助金额,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四、支持措施 

 

  (一)对新评选的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科研和人才经费资助。 

 

  (二)对滚动支持团队按以下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1.优秀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后,再给予不低于50万元科研及人才经费支持。 

 

  2.优秀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后,再给予最高45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根据团队业绩、产业化成效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综合评审确定。 

 

  (三)同一个创新创业团队所获以上两项支持经费总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引进团队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根据其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引领带动产业升级、吸纳就业等情况,经综合评审后,再给予团队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用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五)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或在本行业取得重大突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 

 

  (六)在管理期内的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可享受免费体检和休假疗养等医疗保健待遇。 

 

  五、跟踪管理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获评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和业绩评估,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创新创业团队建设、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其团队称号,停止其享受的资助和相关政策待遇。 

 

  (二)创新创业团队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文件形式报送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年度团队创新创业进展及主要成果、扶持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等。年度自评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绩效考核和滚动扶持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创新创业团队研究方向和产业化项目出现调整、团队重组、核心成员工作调动、团队带头人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应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管理期内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重复申报,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申报团队。 

 

  (五)创新创业团队及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做到合法合规、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支持经费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所实施项目涉及的科技研发、载体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与培训、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团队实施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六)创新创业团队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或挪用、挤占扶持经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属实的,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取消其团队称号,5年内不再受理所依托单位的申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其他事项 

 

  (一)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及依托单位要对申报团队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以虚假材料参与申报的团队,将进行通报且5年内不再受理所依托单位的申报。 

 

  (二)鼓励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力度,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已享受滚动支持的团队不得重复参与创新创业团队评选。一家依托企业或单位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团队,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 

 

  (四)本办法所需资助经费及评审工作有关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分层分类、精准施策,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已有工作成果与未来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依据品德、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领域专家和创新创业人才。依据其专业水平、业绩和贡献情况,分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四个层次。 

 

  第五条  我市急需紧缺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后,可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第六条  根据人才引进方式,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刚性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两类。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从鄂尔多斯市外引进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或作为公司法人(或合伙人)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创办企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我市非全职从事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有明确工作内容的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更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研究编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认定评定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的限制。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对象重点为在我市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可参与认定评定。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认定评定标准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须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五)柔性引进的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提供其在我市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 

 

  (六)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 

 

  (七)外国籍专家须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八)申报“天骄英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草原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鄂尔多斯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5周岁;申报“青年优秀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和“特殊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认定评定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高层次人才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成果或担任的科研职务等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列出的项目,即可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评定是依据高层次人才的业绩、成果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参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后评选出的高层次人才。 

 

  “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采取认定和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青年优秀人才”采取评定的方式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报表》,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程序报送: 

 

  1.旗区申报人由旗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与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对申报对象资质进行审查。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形成高层次人才候选名单。 

 

  (五)公示与审定。高层次人才候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及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相应层次的人才证书。 

 

    

 

  第五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三条  对我市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纳税劳动报酬的30%、20%、10%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与跟踪服务。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期为5年,在管理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已获评的高层次人才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层次的人才认定或评定。“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取得新的业绩且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或评定,尚在管理期内的,评审通过后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的原则,由各旗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以申报书审核部门为准)每年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对其创新创业业绩进行评估,并将高层次人才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旗区党委组织部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予以保留,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管理期满;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工作协议终止; 

 

  (三)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评选相关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享受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撤销其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已作明确的外,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2021年版) 

 

 

  附件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2021年版) 

 

    

 

  第一章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天骄英才”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天骄英才”: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沃尔夫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及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荣誉学部委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为“万人计划”,下同)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 

 

  (二)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6.中国专利金奖发明人前2名;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8.“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9.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技术总师、副总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总体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中华医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四)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五)近5年,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六)近5年,“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下同)。 

 

  (七)近5年,奥运会冠军获得者和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获得者(限个人项目,下同);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和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含团体项目,下同)。 

 

  (八)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九)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草原英才”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草原英才”: 

 

  (一)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突出贡献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常规评审类“草原英才”;内蒙古自治区首席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名中医、名蒙医;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建筑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近5年,以下奖项获得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3.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内蒙古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7.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的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文华大奖主创人员(限获奖剧目的编剧、导演或编导、本团主演)、文华表演奖获得者;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作品类最高奖项获奖作品的主创人员;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须个人获得)(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主创人员(限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的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得者(须个人获得)(子项2个: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专利奖最高等级奖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前2名; 

 

  14.“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15.中国社会工作特殊贡献奖获得者; 

 

  16.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 

 

  17.“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18.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负责人,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4.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四)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近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六)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职业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特级教师。 

 

  (七)近5年,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八)近5年,担任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研发首席负责人。 

 

  (九)近5年,奥运会亚军、季军获得者;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亚军、季军获得者;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冠军获得者(限个人项目,下同);直接培养出奥运会亚军、季军的主教练员;直接培养出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亚军、季军的主教练员;直接培养出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冠军的主教练员(含团队项目,下同)。 

 

  (十)近5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获得者(限个人项目,下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首席技师。 

 

  (十一)近5年,“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十二)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鄂尔多斯英才”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鄂尔多斯英才”: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三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2.内蒙古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内蒙古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人选;内蒙古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的第1名; 

 

  7.文联奖(须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的第1完成人(电影、电视的编剧或导演、主要演员,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8.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专利奖优秀奖第一发明人; 

 

  9.国家文物局设立的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文物保护特别奖、郑振铎—王冶秋文物保护奖(须为个人获得)、田野考古奖第1完成人。 

 

  10.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1.乌兰夫基金民族文化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2.内蒙古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艺术创作“萨日纳奖”获得者(须个人获得)。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含筹建1年以上项目)(每项仅可申报1人); 

 

  5.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鄂尔多斯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近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高校教学名师。 

 

  (六)近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七)近5年,“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创办人和技术研发首席负责人。 

 

  (八)近5年,全国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或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的高技能人才或辅导老师。 

 

  (九)完成博士后研究出站后留在本市或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满3年,并取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承担过市级以上课题、科研项目的博士。 

 

  (十)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十一)近5年,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军、季军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竞技体育比赛前2名奖项获得者(限个人项目);直接培养出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军、季军的主教练员;直接培养运动员或运动队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竞技体育比赛前2名奖项的主教练员。 

 

  (十二)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一、“天骄英才”评定标准 

 

  在鄂尔多斯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已被认定或评定为草原英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行业至少2名国内权威专家或行业领军人才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天骄英才”认定标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二、“草原英才”评定标准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行业至少2名国家级专家或行业知名专家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评定市级“草原英才”: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参与主持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为鄂尔多斯市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或具有突出发展潜力。一般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职务; 

 

  2.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前5名; 

 

  3.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技奖励项目获奖人员前5名; 

 

  4.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6.近5年,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2.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社会科学重要奖项主要获奖人员前5名; 

 

  3.近5年,作为主要完成人正式出版过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性著作; 

 

  4.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重要推动作用,并得到同行认可。 

 

  (三)在卫生健康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国内中蒙医药界同行享有较高声誉;近5年,获得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或卫生健康领域奖励项目最高奖项。 

 

  (四)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近5年,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教学管理或教学教研业绩成果突出,并得到同行普遍认可的“名校长”“名教师”。 

 

  (五)在宣传、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对促进所在领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得到普遍认可。一般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在业界具有代表性,得到国内同行广泛认可; 

 

  2.近5年,创作、编排或主演的作品曾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及中宣部、文旅部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单位颁发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奖项,或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 

 

  3.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主要作用,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获得出资人和同行认可。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近5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2.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列; 

 

  3.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本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且取得突出业绩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本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八)近5年,取得业绩成果或担任职务等与“草原英才”认定标准所列项目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三、“鄂尔多斯英才”评定标准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至少2名本行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及相当层次的专家人才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评定市级“草原英才”: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一般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2.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技奖励项目获奖人员; 

 

  3.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4.近5年,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骨干人员。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传统工艺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技术工艺革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得到同行普遍认可;近5年,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相关奖项。 

 

  (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以下专业技术成果的人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奖励,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课题、科研项目,取得授权专利(前3位完成人)且实现转化应用,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出版或参与编写有重要影响的专著、教材,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影响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 

 

  (四)近5年,鄂尔多斯市规模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董事长、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指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在高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鄂尔多斯市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五)在社会建设、乡村振兴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和群众广泛认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显著的社会工作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法治人才、金融人才等。 

 

  (六)近5年,在其他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所从事行业领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业绩成果、承担项目(课题)、担任职务等与“鄂尔多斯英才”认定标准所列项目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四、“青年优秀人才”评定标准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科研能力或技术技能得到同行认可,在理论研究或工作实践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突出、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为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完成博士后研究留在本市或来本市工作的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为突出业绩成果的人员; 

 

  (三)近5年,取得以下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所从事行业领域获市级以上奖励,承担市级以上课题、科研项目,取得授权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前3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出版著作,编写教材,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 

 

  (四)近5年,获得以下荣誉、奖项或业绩成果的技能人才(含新兴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自治区级以上技能大赛前5名、市级技能大赛前3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承担市级以上课题、项目。 

 

  (五)近5年,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获得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书法、摄影、戏剧、电影、电视、新闻、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类别单项奖获得者。 

 

  (六)近5年,本市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七)创办中小微企业,且企业有良好成长性的创业人才; 

 

  (八)其他在本行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领域权威专家推荐的优秀青年人才。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在示范引领、决策咨询、传技带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市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专家人才,以及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知名专家和行业领军人才。重点面向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生领域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选拔。 

 

  二、选拔条件 

 

  市首席专家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在所从事行业领域一线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及社会认可;精通本领域业务,个人业绩能力在市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创新方面成果多、影响大,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或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中起关键作用,作出特殊贡献,在科研、技术开发方面取得自治区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二)在重大疾病防控、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气象、病虫害防控等涉及公共安全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面有突出贡献,理论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称号,在技术革新、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传技带徒方面业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六)在乡村产业振兴、生态保护、村庄规划、社会治理等方面经验丰富、贡献突出,能够有效引领带动解决现代农牧业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和农村牧区基层治理能力,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得到基层群众广泛认可。 

 

  (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领域作出杰出贡献,对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三、选拔程序 

 

  (一)市首席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推荐,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专家中推荐,经单位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荐申报市首席专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申报表》; 

 

  2.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推荐函; 

 

  3.10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4.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行业部门、相关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专家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后发文公布。 

 

  四、专家职责 

 

  充分发挥市首席专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公共安全、民生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首席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持或参与本行业、本学科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课题研究,在管理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个市级以上项目或课题。 

 

  (二)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论证和实施,积极参与重大疫情、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带领本行业、本学科赶超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 

 

  (四)指导本行业、本学科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培养人才;推进国内外、区内外技术交流,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或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 

 

  (一)市首席专家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选拔不超过30人。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全市同一行业(学科)领域每期仅选拔1名首席专家。 

 

  (二)市首席专家在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工作津贴,并可享受免费体检和休假疗养等医疗保健待遇。市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给予支持。 

 

  (三)对市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1.建立市首席专家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取消市首席专家相关待遇。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可以继续聘用。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离开鄂尔多斯市的,不再享受市首席专家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取消其称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 

 

  招才引智实施办法 

 

    

 

  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经营业务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政策。重点支持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的人才中介机构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能够从事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 

 

  (三)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支付给引进人才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3.引进人才近5年未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鄂尔多斯市范围以外。 

 

  (四)申报企业和引进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补贴标准 

 

  引才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单个人才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企业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后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须单独列明企业支付佣金的审计记录)。 

 

  (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年薪协议、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至少12个月记录);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在鄂尔多斯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至少12个月记录);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证明材料。 

 

  (四)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猎头协议和佣金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审验。 

 

  六、评审程序 

 

  (一)资格初审。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人才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申报要求且材料完备的申报企业,由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汇总表》,连同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材料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通过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复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引才补贴建议名单。 

 

  (三)审定公示。引才补贴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参与申报的企业,将进行通报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广泛组织动员,切实把好初审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