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描述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将停工留薪期延长超过规定时限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按规定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结论,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确认项目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 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 政策依据
层级 |
文号 |
政策名称 |
章节 |
国家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自治区级 |
内政发〔2014〕65号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条 |
四 行使层级
盟市级
五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六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七 法定办结时限
85-115日
八 承诺办结时限
60—90日
九 办理渠道
网上/窗口
十 反馈渠道
网上/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