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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发布日期:2021-12-24 15:30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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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8号)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政策依据

层级 

文号 

政策名称 

章节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8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全文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85—115 

 承诺办结时限

   60—90日

办理渠道

 网上/窗口 

反馈渠道

 网上/窗口 

十一 受理操作要点

附件:受理操作要点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