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2 10:36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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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市直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77号)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政群、人大、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坚持急需紧缺、专业对口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依据人才品德、业绩、能力综合评价、择优引进。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及引进手续。市委编办负责引进人才编制预留、使用、管理等工作。市直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才计划的制定和报批、高层次人才资质条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的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引进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年龄等条件。 

  第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才时适用本办法: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的主要研发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及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相当层次人才。 

  (三)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相当层次人才。 

  (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六)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入选个人。 

  (七)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八)取得较高学术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双师型高技能人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取得教育部认证的海外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 

  (九)我市定期发布的市直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目录中所列其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引进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离开我市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没有空编的,可向市委编办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市编办预留一定数量的人才专项编制,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用编单位出现空编,收回其相应数额的人才专项编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行事前报告审批、“一人一议、一事一策”,限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送人才需求计划。引才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公开招聘计划,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本部门人才需求计划。 

  (二)提出引才申请。引才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申请核准使用空编,并经市委编办主任会议研究审核,出具同意使用空编的批复或人才专项编制增核的批复后,向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报送“绿色通道”引才申请,明确引才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岗位紧缺情况及引进对象资格条件,同时报送引才方案。 

  (三)信息发布。组织、人社部门对引才方案审核后,确定引进人才岗位和数量,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校园或地区招聘会引才活动等方式公开发布人才引进公告。 

  (四)报名和资格审核。引才单位根据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公告组织网络报名、招聘会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对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核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及录用后发现与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引进资格。 

  (五)能力测评和考查。引才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引才方案成立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组织进行能力测评考查。专家组由3-7组成,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不超过评估组总人数的1/3。专业能力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答辩、试讲、能力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设置最低分数线,可不设开考比例通过校园招聘、地区招聘会引才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现场评估 

  (六)考察和体检。引才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体检环节人选根据评估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按照专业能力评估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审定公示。引才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审定拟引进人选,并对拟引进人才基本情况、专业能力测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办理引进手续。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社、编制部门予以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引才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申请,主要包括引进人才基本情况、政治素质、科研学术和技能水平和公示情况; 

  (二)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职称、技能资质证明; 

  )人才评估相关材料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即可评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时,引进单位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通过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配偶因两地分居申请办理工作调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社及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放宽条件,优化办理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引进资格: 

  (一)伪造相关证书证件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或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或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  严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纪律。对引进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条件可根据实际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