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培育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2 10: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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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激发我市农村牧区优秀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活力,增强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和创新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四个方案的通知》(鄂党农牧组发〔201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在农村牧区一线工作或主要服务于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或一技之长,为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广泛认可,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优秀人才。重点从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致富、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五星特培”创建、农牧业先进技术研发推广、文化传承发展等领域的人才中择优选拔。乡村振兴优秀人才的选拔坚持以业绩贡献、群众认可度和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称、技能等级等条件限制。 

  (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以具有较好经营管理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作为带头人,紧贴乡村发展需求,带技术、项目、资金等面向乡村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优秀人才团队。 

  二、评选类型及条件 

  (一)乡村振兴优秀人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积极投身乡村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乡村产业振兴“领头雁”:面向乡村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饲草料、中蒙药材等规模化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林沙林草、特色食品生产加工等产业,或积极发展农村牧区电商、仓储物流、康养休闲等乡村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吸纳农村牧区从业者不少于30人或带动不少于50户农牧户增收,在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的家庭农牧场经营负责人、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重点支持能够“领着农牧民干、带着农牧民富”的优秀致富带头人。 

  2.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五星特培”创建带头人:在实施乡村振兴“五星达标、特色培育”示范嘎查村创建、发展嘎查村集体经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文明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治村能手、新农村建设带头人。 

  3.乡村技术服务能手:长期在农村牧区一线开展先进技术推广、技能培训、教育卫生服务等工作,对推进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农牧业技术服务,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能力,群众认可度高的动物防疫员、配种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肥料配方师、农机驾驶和维修能手等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4.乡村能工巧匠:具有精湛技艺或独特技能,扎根乡村从事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技能工作,对民族手工艺、传统技艺等挖掘、传承、保护和人才培养做出积极贡献、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工匠型人才。 

  5.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长期从事乡村文化和旅游工作,引领带动当地群众传承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乡村群众文化活动或发展乡村旅游经济,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变乡风民俗、促进乡村文化振兴中做出较大贡献,示范带动作用强、德才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 

  6.优秀乡贤:支持家乡发展,热心乡村振兴事业,通过投资兴业、技术服务、合作入股、捐资捐物等形式,推动乡村建设、项目回归、人才回乡、技术回援、文化反哺,在乡邻中威望高、口碑好的优秀乡贤。 

  7.乡村双创型青年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自愿扎根农村,观念新、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积极创办现代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牧业相关创新创业项目,对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牧区青年创客、电商带头人、新型职业农牧民、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能手等乡村双创型青年人才。 

  (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面向乡村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农牧产品开发、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商等创新创业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能有效引领乡村产业振兴或推动乡村各项事业发展的优秀人才团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所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符合乡村产业发展方向或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准达到我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产业项目具备形成大规模量产或实现高效益增长的条件,社会事业项目具有典型的示范推广意义。 

  2.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好的创新发展和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带头人应全职从事项目发展,一般应为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有特殊技能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其专业技能和业绩成果为我市同行所公认;团队核心成员应为围绕项目实施需要,采取刚性或柔性方式参与项目实施的骨干人员。 

  3.团队依托我市旗区及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设立。依托单位在我市设立满3年,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为团队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经费等要素保障。 

  三、申报评选程序 

  (一)信息发布。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方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推荐。各旗区组织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开展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推荐工作,被推荐人选、团队经苏木乡镇党委或旗区相关部门同意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资格审查。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依据选拔条件进行遴选后,对拟推荐人选、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根据选拔推荐、实地考察及公示情况形成《专项推荐报告》,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报有关条件对申报对象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对入围人才和团队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候选人才和团队名单。 

  (四)公示与审定。候选人才和团队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支持措施 

  (一)获评“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优秀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获评“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依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等情况,按A、B、C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团队发挥作用情况,按5:5比例分2年发放。 

  五、其他事宜 

  (一)各旗区要加大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团队选拔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本旗区相关单位和优秀人才参与申报,积极为评选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区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切实对推荐人选、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特别注重征求基层农牧民群众意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以虚假材料参与申报的个人及单位,将进行通报且5年内不再受理推荐单位的申报。 

  (二)对获评人才和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管理期为2年。管理期内,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获评人才和团队所在单位持续做好入选人才及团队的联系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获评人才和团队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绩自评报告。 

  (三)鼓励各旗区根据本办法出台乡村人才和团队相关培育政策,加大对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团队的支持力度,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采取成果展示、经验分享等多种方式,积极发挥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带动更多人才扎根乡村创新创业,营造乡村人才振兴良好环境。 

  (四)本办法所需奖励扶持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搭建专家人才服务基层综合平台,引导专家智力资源向基层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四个方案的通知》(鄂党农牧组发〔201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乡村振兴专家人才工作站(以下简称为“专家人才工作站”)作为专家人才与基层需求精准对接、引导专家人才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旨在为专家人才面向乡村开展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搭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促进专家服务基层实现常态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旗区组织、人社、农牧、科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旗区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主要依托涉农高校、农牧业科研院所、农牧业龙头企业、现代农牧业示范区、特色农牧业产业基地、星创天地、农牧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农技推广“科技小院”、各类传统技艺人才培养载体、乡村人才驿站和人才服务站等建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旗区、单位高度重视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工作,对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有一定投入或预算安排,积极为专家服务基层提供便利条件,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设立单位具有一定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并与服务专家签订了工作协议或合作意向,服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特殊技艺,能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设立单位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必要的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做好专家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各旗区考察遴选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牧局、科技局组织进行专家评议,根据专家评议及旗区推荐情况,形成拟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 

  (三)候选专家人才工作站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笫八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和发展计划,加强专家人才工作站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项目资金投入,为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专家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与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条  各类专家可依托工作站进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合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可举办科普宣传、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一条  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家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专家人才工作站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旗区农牧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旗区专家人才工作站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每年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工作督查和考核。各旗区应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需求征集制度,动态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项目需求信息库等,促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充分对接。探索建立服务对象与专家长期对接、合作机制,积极促进专家持续开展服务。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牧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给予跟进扶持;对建设管理措施不到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专家人才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资助资金的50%,剩余资助资金根据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经绩效评价合格后予以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改善专家人才工作站设施环境,不得用于与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和发展,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各旗区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人才工作站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专家人才工作站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加强专家人才工作站信息交流和舆论宣传,及时跟踪了解专家人才工作站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人才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家人才工作站资助及相关工作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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