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鄂人社发〔2024〕321号 成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公文时效 五年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鄂人社发〔2024〕321号
成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日期 2024-12-04
公文时限 五年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10:07 来源: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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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人社发〔2024〕321号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管理,现将《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加强规划引领,增强培训能力,提升培训质效,规范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两基地”)认定,坚持“统筹规划、择优认定、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为导向,围绕我市重点扶持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支持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创建实训基地。

  第三条  按照“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自治区、市、旗(区)三级互补的实训体系”要求,在鄂尔多斯市各旗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实用性强、促进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旗区、市、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两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认定、扶持和考核复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两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企业内部设立的具备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独立培训机构,经当地人社部门实地考察评估符合培训条件。

  (二)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实操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三)实训基地内部管理规范,有标准的职业(工种)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有完善的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学员管理制度。

  (四)实训基地能满足区域内相关专业学员的实践训练,能承担“订单、定向、岗前”培养培训任务。能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每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达到当年培训人数的10%以上。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专业条件为:

  (一)实训基地场所(如为租赁场地,租期还应存续在三年以上)具有4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 500人以上。专业设备设施的到位率达到90%。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实训基地要实现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的有机贯通。围绕产业、企业和就业,实现与3家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三)实训基地实习指导和实践教学能力强。主体培训项目(专业)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占比应达到30%以上。具备中高级职称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教师占比要达到6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专业条件为:

  (一)实训基地的设备设施标准化,实训场地及设备设施能够满足教学、实训实践等培训需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场所(如为租赁场地,租期还应存续在三年以上)具有3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200人以上。专业设备设施的到位率达到90%。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要与2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能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培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从事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师资总数的2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组织评估认定市级两基地,原则上每年集中评估认定1次。

  第九条  市级两基地评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均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所在地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定拟推荐项目单位,并形成审核推荐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科室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采取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四)公示公布。对拟认定为市级两基地单位,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从市级两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两基地或自治区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第五章  考核复评

  第十三条  市级两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每2年对市级两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复评。重点评估基地的项目实施、管理能力、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培训成效等情况,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实训基地资格。

  (一)基地运行过程中,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二)基地在教学培训过程中,被培训学员投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其他影响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每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未达到当年培训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经考核复评通过的,继续保留其市级示范性基地;复评未通过的,取消其资格,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旗区级两基地的认定管理细则,对在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完成认定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复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印发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鄂尔多斯市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