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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9 17:18 来源: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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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白一博,性别:男,身份证号:152***********0018,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3250。木兰,性别:女,身份证号:152***********0960,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360********2087。

  经查,参保人白一博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0250.39元,大写肆万零贰佰伍拾圆叁角玖分;参保人木兰于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共计 34587.90元,大写叁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圆玖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参保人(亲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保险待遇退回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行鄂尔多斯民富路支行

  账号:15001688936052500257-0004

  (去任意本地建行网点填写对公现金缴款书,填写退款账号务必注意加-0004,填写送款用途为退回***多领待遇)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领取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我们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公告书,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公告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9日

审核:周国林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