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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7 10:58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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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等内容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呼和浩特市的中央、自治区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经协商职工方同意变更双方签字的证明材料。
   签订或变更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条  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代码复印件;
   (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三)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附件1);
   (四)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五)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六)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0号)文件要求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及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工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工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的报告,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投票表决的情况等;
   (八)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附件3);
   (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六)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代码复印件;
   (七)工会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九)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附件5);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件6),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应当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印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其它事宜,按《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行。
   其中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2.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3.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4.企业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
  5.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单
   6.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