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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7 10:50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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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内蒙古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工作原则,着力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凝聚广大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社会诚信、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三)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2016年底前,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要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互保欠薪保障金制度,将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项目,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现职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

(四)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少数民族节庆日及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五)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探索建立自治区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落实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六)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的主体责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七)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完善并落实根据技能、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升职级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

(八)强化劳动保障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立足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务派遣用工、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强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九)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建立企业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共同防范因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落实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制度,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基础和依据,指导企业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对比、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职工电子档案,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信息查询功能,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十一)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落实关于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要指导和组织好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依托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报告制度和薪酬信息发布办法,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建立社会化集体协商专家名册和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推进。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议事规则和例会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十三)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断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督促指导公司制企业按规定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四、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到2017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全面建成劳动保障监察调度监控管理平台,重点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为单位,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为基础,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实现劳动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市辖区和盟市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效能。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不断扩大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大力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劳动争议诉裁对接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理顺裁审衔接、统一裁审标准。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配合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分析、动态监管预测、重大情况快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五、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落实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标准,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制度,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其他企业经营者要率先垂范,带领企业争创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保护企业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深入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企业市场准入效率。依法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一)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层基础

(二十二)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十三)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重点抓好中小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确保企业建会率保持在80%以上。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制度,有序推进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力度,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集体协商等领域组建起一支专业人才队伍,增强专业工作能力。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内部横向和纵向联系,完善信息服务体系,提高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社工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法律咨询、纠纷协调、兼职仲裁、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水平。

七、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二十五)推动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二十六)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凡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及企业和经营者其他荣誉表彰时,必须在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荐。

(二十七)积极开展综合试验区(市)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积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区和盟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工作,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积极稳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制度和方法、理论创新,探索具有地区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劳动关系工作模式,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二十八)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协调机制,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各族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劳动关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九)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用好现有机构和编制,加强盟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健全旗县(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仲裁调解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三方委员工作正常运转。

(三十)构建基层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合作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服务半径、服务人群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每年从高校毕业生民生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等基层项目中选派部分高校毕业生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中小企业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重心下移。按照自治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办法,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落实其生活补贴并结合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对从事司法援助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十一)加强专业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队伍能力和素质。以推行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为载体,逐步在基层平台、企业、工会和企业组织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和职业化人才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培训采取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应技能等级对职业培训费用予以补贴。企业聘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师、高级协调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等级给予工资待遇。

(三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将每年八月定为全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举行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