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新研发人才“政录企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3 15:56 来源:市人社局人才科
字号:
分享到: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新研发人才“政录企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创新研发人才政企共育新模式,为鄂尔多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汇聚创新动能,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的规定,特制定《鄂尔多斯市创新研发人才“政录企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创新研发人才“政录企用”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创新研发人才政企共育新模式,为鄂尔多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集聚、培育更多优秀人才,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才范围。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重点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优先支持能源、现代煤化工、新能源、羊绒四个世界级产业和实施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的相关企业。

  第三条  引才条件。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硕博研究生等紧缺人才其中,硕士研究生应毕业于国内“双一流”高校、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外(境外)高校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的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关联的相关高校

  1.“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于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一流建设学科的毕业生以毕业当年度所在高校学科为准

  2.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于国际高等教育咨询机构QuacquarelliSymonds公司每年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高校”的毕业生(以毕业当年度所在高校QS排名情况为准);

  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引进程序:

  (一)岗位征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岗位征集工作,一般为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品研发、流程优化等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岗位用编计划数。

  (二)预留编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引进人才用编计划数征求市委编办意见后,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人才承接单位(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预留编制数额。

  (三)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引才单位制定引才方案,并统一发布引才公告。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交报名登记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引才单位,由引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考试。引才单位按照引才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测评、体检、考察等考试流程。考察结束后,等额确定拟录用人选,将拟录用名单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引进人才到企业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可适当延长至5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要明确引进人才到企业工作期间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与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六)期满选岗。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服务期内保留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资格,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与用人企业协商一致留在企业,或服务期满选择留在企业工作,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终止三方协议编制部门不再为其预留编制。服务期满选择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与引进人才采取“双向选择”原则统筹安排工作单位,并由同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考核管理。引进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人事档案由引才企业保管,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企业负责。企业应为引进人才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注重培养使用,鼓励支持创新创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晋升或降低职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作出不再留用的决定:

  1.引进人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2.引进人才不服从企业岗位安排或提前退出服务期的;

  3.引进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4.其他影响继续使用的情形。

  对企业不再留用的人员,或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离开岗位的,企业应当在10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三方补充协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为其预留编制。

  第六条  待遇发放。引进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薪酬社会保险、公积金由企业发放缴纳

  第七条  岗位保障。服务期内,引进人才所在企业注销工商注册或关闭破产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及本人意愿调整到有接收意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期满待遇。服务期满,选择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企业的服务年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续工龄手续,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人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