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3〕60号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各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陵旅游区、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空港园区党工委,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畅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分类施策提高事业单位引才效能,强化事业单位引才激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内人社发〔202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对《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畅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效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急需紧缺、人岗相适的引才要求,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分类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市本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办理引进手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编制预留、使用、管理等工作。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才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引进人才资质条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市直教育、医疗卫生领域事业单位分别由高校、主管部门制定引才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由主管部门制定引才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引才自主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章 引进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人才引进范围主要包括:
(一)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发达国家(地区)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内外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科、文艺体育等专业领域取得一流科研成果或杰出业绩的人才;具有较高水平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的行业领域领军人才、创新研发团队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医学、教育等领域委员会带头人;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C类:省级领军人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各类人才计划(或项目)获得者、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国内外某一学科、专业或技术领域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专业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D类:地市级高层次人才。国内地市级以上城市人才计划入选者;获地市级以上城市表彰奖励的突出贡献人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出站人员;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术能手;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E类:高级人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人员);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F类:其他紧缺专业人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定的其他特殊紧缺人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引进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特殊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引进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所列A、B、C、D类高层次人才应未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六)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引进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离开我市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党政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引进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一般应通过发布公告、评估认定、考察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引进人选。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即来即评、简化程序”的原则限时办结。
第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引进范围及条件,制定年度人才引进需求,内容包括引进需求分析说明、岗位名称、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学历学位、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需求,统筹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形成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A、B、C、D、E类高层次人才通过“绿色通道”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引进对象,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并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组织体检和考察。
(三)拟引进人选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引进手续。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引进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引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F类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报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经研究同意并出具用编批复后,按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引才申请及引才方案。
(二)编制引才公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引才方案,制定引才公告,并对公告内容负责。引才公告应载明岗位需求、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查方式、体检考察要求、缺额递补规则等内容。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通过两种形式组织公开招聘:
1.社会公开招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人才招聘网站等面向社会发布公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试或评估等工作。
2.校园专项招聘。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专项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按程序现场组织评估、现场签订意向性协议。
(四)体检考察公示。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拟引进意向性人选并进行体检和考察,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对拟引进人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办理引进手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向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引进人才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引进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意向性引进人选进行评估,应邀请7—9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估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家不应超过专家组人数的1/2。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拟引进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特殊岗位对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察重点了解拟引进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并对拟引进人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件及人事档案材料等进行审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引进人才,一般采取面试、现场答辩、试讲、实践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设置最低分数线,可不设开考比例。
第五章 跟踪管理与激励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纳入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人才考核情况、人才变动情况应及时向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引进人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调离鄂尔多斯市、辞职或退休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以单位评价、民主测评、业绩评估相结合的引进人才跟踪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工作作风、履职能力、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等内容。考核评价优秀的引进人才,优先列入后备干部培养储备。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认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在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聘任至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全面实行自主聘岗。对急需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在重大项目、重要科研课题、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程中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使用“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引才单位最高等级限制。
第二十条 支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制度,并在引进协议中明确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符合转任或调动有关规定的,组织、人社及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程序、优先安置。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业单位引才激励,对全职引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A、B、C、D类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的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引进人才跟踪培养、服务保障等相关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直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引才工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优化人才引进程序及评价方式,提高引才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可根据实际相应制定配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人才引进工作纪律,认真审核把关引进人才资格条件,对报送办理引进手续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引进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解释。此前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