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3〕59号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博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博士创新平台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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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2023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加强博士创新人才培养,搭建博士创新人才引育平台,提升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
(一)本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
(二)本市范围内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后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博士创新实践平台。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监督管理资金支出,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提出年度资助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相关补贴、资助资金的申请及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博士引进待遇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进站博士后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博士后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统一申请,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与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开题考核通过,且进站工作满6个月。
第七条 全职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可享受30—4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博士毕业生可申请4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博士毕业生可申请30万元安家补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留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本土人才参照新引进博士享受安家补贴。
第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聘任至管理岗六级,五年内取得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转聘至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市属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协议期满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条 全职引进的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意愿落实子女就学需求。
第三章 科研资助
第十一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可申请10—30万元科研资助,资助资金用于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科研投入或创新前期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博士科研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
(二)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研究成果有较强的创新性,发展潜力较大。
(三)申请科研资助须依托一项具体科研项目,项目应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申请资助项目须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应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成果形式,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三条 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仅限用于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博士创新平台资助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的,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建设资助。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在全职引进博士并立项开展课题研究或研发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建设资助。申请设立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条件且尚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型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或具备创新研发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园区)、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能力,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良好市场前景的研究课题或研发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3人以上,至少有一名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人员。
(三)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软硬件条件,能为博士创新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要求及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资金仅限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博士)开展的相关创新研发工作相关支出。
第五章 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按照每人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引才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引进人才培养和跟踪服务相关支出。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博士安家补贴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执行。博士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博士引才奖励及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博士后生活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由设站单位(依托单位)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符合条件的博士、博士后及全职引进博士研究生的企事业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科研资助、生活补贴或引才奖励,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查验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审定。申请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或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入围名单和书面推荐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资助、博士引才奖励和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兑现。
(四)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专家服务中心下拨资助、补贴资金。其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博士引才奖励和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博士后生活补贴分年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本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建设资助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专账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它资金混用。获得科研资助的博士、博士后因提前出站、中途退站、工作调动等情形无法完成资助项目的,设站单位(依托单位)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将科研资助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按有关规定逐级上缴市财政,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做好科研资助对象所实施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对其业绩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继续支持其后续研发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补贴或资金补助申请,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托我市高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资助、引才资助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等资助资金的发放,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和资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另行给予博士创新人才给予科研资助或安家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补贴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