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内就工发〔2023〕1号)文件要求,我市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筛选推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单位)给予资金返还发放。为确保返还资金合法合规有效使用,各企业应当向经办机构回复《确认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回执单》,经办机构收到企业(单位)《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免申即享”稳岗返还。
请市本级参保有关企业(单位)(包括附件1)于2023年12月12日前将《确认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回执单》(附件2)报送到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对是否接受稳岗返还政策未做表示或未能按期提供回执单的有关企业(单位),视为自主申报。无联系方式或经联系仍未表示确认享受的企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符合享受条件且已经提供回执单的企业(单位),如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与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联系(联系电话:0477-8586089)。
自主申报时间及方式:企业(单位)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申请。
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