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6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规定》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规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防治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统计督察的指导思想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统计督察的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并向党中央报请批准;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审定督察报告;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请党中央批准后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国家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统计督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负责同志和总师任副组长,局主要业务司局和综合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将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专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督察专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支部建在督察一线,在各督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三、统计督察的对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2019—2021年,国家统计局先后分3批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首次实现对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2022年,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2023年,对6个省开展专项统计督察,并启动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对6个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
四、统计督察的内容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三是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四是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五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统计督察内容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不断更新完善,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督察就覆盖到哪里,督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防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中央审计调查反馈问题整改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重点内容。
五、统计督察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
(一)统计督察的方式方法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是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是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是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是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是座谈研讨,紧密结合有关问题线索和被督察部门重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研究提出座谈研讨要点,督促被督察部门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七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如“四不两直”检查、基层单位实地核查等。
(二)统计督察的主要工作流程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行前准备。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督查专员、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各统计督察组详细收集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系统梳理重点问题;制订督察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编印督察操作手册,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开展组内业务培训;最晚于实地督察前10日发出督察通知。
二是实地督察。各统计督察组按照通知时间进驻后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提出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实地督察期间,各统计督察组按照阅文、问卷、谈话、执法检查等分组开展工作,每天汇总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和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问题底稿。强化对问题底稿的质量管理,各工作小组对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报告起草人对底稿的准确性、逻辑性和判断依据负责,督察组负责人对底稿进行把关,确保进入督察报告和意见书的每一个问题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三是报告情况。各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督察意见,并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意见。
四是统计督察意见反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国家统计局按规定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
五是督察整改落实。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和整改报告公开稿,并在3个月内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被督察地区省级统计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报送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督察对象报送的整改方案、问题清单、整改报告、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等材料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选取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对象的参考依据。
六是总结报告。国家统计局每年对统计督察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情况及督察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形成汇总材料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六、统计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是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三是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2018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6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规定》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规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防治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统计督察的指导思想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统计督察的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并向党中央报请批准;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审定督察报告;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请党中央批准后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国家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统计督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负责同志和总师任副组长,局主要业务司局和综合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将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专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督察专员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支部建在督察一线,在各督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三、统计督察的对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2019—2021年,国家统计局先后分3批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首次实现对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2022年,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2023年,对6个省开展专项统计督察,并启动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对6个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
四、统计督察的内容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三是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四是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五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统计督察内容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不断更新完善,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督察就覆盖到哪里,督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防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中央审计调查反馈问题整改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督察重点内容。
五、统计督察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
(一)统计督察的方式方法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是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是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是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是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是座谈研讨,紧密结合有关问题线索和被督察部门重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研究提出座谈研讨要点,督促被督察部门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七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如“四不两直”检查、基层单位实地核查等。
(二)统计督察的主要工作流程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行前准备。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督查专员、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各统计督察组详细收集了解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系统梳理重点问题;制订督察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编印督察操作手册,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开展组内业务培训;最晚于实地督察前10日发出督察通知。
二是实地督察。各统计督察组按照通知时间进驻后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提出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实地督察期间,各统计督察组按照阅文、问卷、谈话、执法检查等分组开展工作,每天汇总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和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问题底稿。强化对问题底稿的质量管理,各工作小组对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报告起草人对底稿的准确性、逻辑性和判断依据负责,督察组负责人对底稿进行把关,确保进入督察报告和意见书的每一个问题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三是报告情况。各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督察意见,并征求被督察地区、部门意见。
四是统计督察意见反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国家统计局按规定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
五是督察整改落实。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和整改报告公开稿,并在3个月内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被督察地区省级统计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报送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督察对象报送的整改方案、问题清单、整改报告、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等材料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选取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对象的参考依据。
六是总结报告。国家统计局每年对统计督察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情况及督察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形成汇总材料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六、统计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是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三是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