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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09 1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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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59日印发,鄂人社发〔2024116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招才引智积极性,进一步推动鄂尔多斯市引才工作站建设和发展,建立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才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规范程序设立,承担鄂尔多斯市招才引智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拓宽人才招引渠道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工作站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站的设立、联络、评估考核、经费补助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招才引智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工作站设立单位的性质,分为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和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实施分类建设管理。

  (一)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原则上设立在高等院校以及专业设置与鄂尔多斯市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科研院所。

  (二)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原则上设立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引进高层次人才渠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商会、人才协会、校友会等单位或非政府组织。

  第五条  协议签订。

  (一)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采取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认定。达成设站意向后,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与单位签订《鄂尔多斯市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

  (二)非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站采取单位申请、集中评审、公示、签订协议的方式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拟申请工作站的单位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设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工作站认定申请书(包括单位简介、规章制度、资格资质、人才资源、引才渠道、工作计划等内容)、招才引智方面成功案例。申请材料须加盖公章。

  2.集中评审。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3.公示。评审结果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与设站单位签署《鄂尔多斯市引才工作站合作协议》。

  第六条  工作站职能职责。

  (一)积极宣传鄂尔多斯市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发布鄂尔多斯市人才需求信息,向鄂尔多斯市推荐高层次人才信息,协助引进高校毕业生及创业创新人才。

  (二)协助鄂尔多斯市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才引智推介活动,组织青年人才到鄂尔多斯市开展实习、实训、实践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鄂尔多斯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为鄂尔多斯市开展引才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承担鄂尔多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工作站年度评估考核,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及时向各工作站通报考核结果。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工作站,分别每年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经费,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责令限期整改。补助经费可用于工作站运营或鄂尔多斯市招才引智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工作站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终止合作关系:

  (一)未按要求参与评估考核的;

  (二)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估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的工作站按照本办法管理,不再组织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站补贴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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