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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6 15: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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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22日印发,鄂人社发〔202455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强化重点企业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鄂党发〔2023〕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羊绒及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链骨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本办法所涵盖的重点企业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紧缺人才需求情况适时修订。重点企业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工信、商务、人社、能源等市直部门进行编制和修订,目录仅限用于申报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我市重点企业目录所列企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生活补贴:

  (一)首次引进或招聘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所在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研发带头人(包括企业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主持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设计开发、新技术新工艺转化运用的研发总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总监,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税前年度薪酬数额达到6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1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薪酬是指在我市相关企业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不包括任期激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奖励和其他收入所得不计入薪酬总额。

  (二)新招聘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1万元生活补贴。

  (三)由市外新引进稳定工作满3年且继续留用的下列人员:

  1.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可按照3000元/月标准申请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

  2.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可按照2000元/月标准申请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

  3.本科学士、中级职称人员、技师,可按照1500元/月标准申请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4个月。

  第四条  申报条件。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申请生活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出台当月后(从2023年11月)由鄂尔多斯市外引进到我市相关企业全职工作。

  (二)申报时在职在岗,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生活补贴人员须在我市重点企业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社会保险。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但须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申请第三条第(三)款生活补贴人员在我市重点企业连续缴纳至少3年社会保险。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但须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3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四)申请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人员须在符合申请条件2年内及时申请。在我市全职工作起始时间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过线上系统按年度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审核。市专家服务中心根据申请补贴内容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市专家服务中心对拟补贴高层次人才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专家服务中心印发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文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六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补贴政策期间,在市内其他重点企业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生活补贴继续发放。对工作变动离开我市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市下一月起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仅可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已经申领我市相关补贴的,不受目录调整影响。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核实把关,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上报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须正常运营且依法纳税,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

  第十条  全市重点企业目录动态修订发布,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申请者补贴资格以最新发布的全市重点企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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