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述
(一)事项办理内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适用对象: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受理条件:
1.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仲裁: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且当事人主体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件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②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⑤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办理材料
1.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仲裁申请书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有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个案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证据和证明材料原件现场立案审核和庭审证据举证质证时使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只保留复印件;
4.以上材料仲裁申请书可从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填写其他材料申请人自备,均送至依法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一)调解:十五个自然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二)仲裁:五个工作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结果送达
(一)调解:当场送达。
(二)仲裁: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图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流程图。
(二)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