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完成就业扶贫目标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4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各旗区要立足地方产业优势,重点发展人口参与度高、投资小、见效快的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特色经济,发展以扶贫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载体,辐射带动周边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就业扶贫基地等载体,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相应载体4000元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对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所规定的C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各旗区要建立健全培训台账,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为贫困劳动力兑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可开展集中培训的开展集中培训;不具备开展集中培训条件的,可开展就业扶贫“流动课堂”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10号)执行。旗区可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灵活确定职业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总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所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合格证书),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贴。其中生活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三)贫困劳动力利用闲暇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当年累计课时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女性贫困人口参加家庭服务就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年龄放宽到55周岁。
(四)可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工种,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补贴。无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管理。
三、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
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年),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牧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重点提供后续跟踪服务,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实施精准就业援助
各旗区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社会保险补贴机制等措施,实施精准就业援助,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贫困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加强与企业的劳务对接
各旗区要突出协作式扶贫,加强与驻地企业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和劳动力有序流动,推动贫困人口稳定就业脱贫。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平台,为贫困劳动力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确保每一位有转移就业意向的贫困劳动力至少推荐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每年至少举办两次现场招聘活动,实现人力资源与岗位需求的对接,要加强沟通衔接,加强跟踪服务,保障输出人员合法权益。对企业接收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上政策补贴资金除明确列支渠道的外均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执行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政策覆盖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适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
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旗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旗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补贴发放台账,做好补贴发放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各类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