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份。
2、填写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病情调查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用人单位出具无异议的公示证明的正式公文及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正式公文。(具体程序为:①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因病鉴定或非因工伤残鉴定书面申请;②用人单位对职工资料进行初审后,在本单位合适位置将申请者情况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人非因工鉴定的正式文件。)。(1份)
5、被鉴定人本人在旗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系统完整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除原有诊治资料外,还应提交鉴定时近一年内的治疗资料(精神病、抑郁症、癫痫病患者需提供至少5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或连续诊治资料)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
6、有残疾证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7、在鄂尔多斯市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
联系电话:0477-8586156
温馨提示:
1、根据目前政策,仅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办理病退、退职。
2、鉴定申请人需按要求自带X光片、CT片及MRI片等到鉴定现场,其余材料全部存档,概不退还,如有需求请提前复印留存。
3、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因病鉴定的时间必须间隔一年以上,同一病种鉴定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年后病情无新变化原则上鉴定结论不变。
4、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