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29号部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失信社会法人名单公布。
审核:苏君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29号部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失信社会法人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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