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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扬帆 政策护航】就业登记

发布日期:2023-07-05 15:51 来源: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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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自治区城乡劳动者,以及进入自治区就业的流动就业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政策咨询电话: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服务科0477-8586511(工作日)
 

信息来源: 市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