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二版)

发布日期:2024-08-26 17:29 来源: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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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全面推进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本手册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手册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建、交通、水利、国资、能源、铁路、民航、通信、农林牧、加工制造工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和分账管理等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过程。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实行分账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0%;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施工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每个支付节点都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节点的工程款金额的15%。其他领域建设项目工程款担保,甲乙双方参照上述担保方式执行。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
  5.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所在地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保单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总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采用保函或保单形式替代现金存储的,应将保函或保单正本交由属地人社部门保存。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配合
  6.配置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应数量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计量表、农牧民工花名册,制作、归档、保存相关台账资料,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处理与本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订立劳动合同。农牧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牧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牧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含简易劳动合同),并指导农牧民工签署进场承诺书。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盖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和农牧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总包单位应当制作劳动合同签收表,登记农牧民工签收劳动合同情况。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8.岗前培训及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后,入场工作前,对其进行开工第一课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签订真实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个人所得税缴纳及退税相关知识、工作要求、劳动保护的宣传、考勤打卡要求、离退场工资结算流程及发生纠纷后的正确维权渠道等,提高农牧民工安全意识及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退场结薪流程。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二)进场施工阶段
  1.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当在相关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专用账户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或共享至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预警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
  2.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并每月进行更新。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牧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卡号、进退场时间、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信息(近亲属)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和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牧民工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牧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以月为单位定期将相关凭证上传至预警监控管理平台。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清单,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配合
  5.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填写农民工工作量表,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工资支付表、考勤表、工作量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分包单位应连同花名册、工程进度情况等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牧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牧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与当月农牧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工资支付完毕后,总包单位应编制代发工资清单,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开户银行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配合
  7.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牧民工考勤计量表、工资支付表、银行转账流水等信息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每月以任意形式向农牧民工个人发布工资清单。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配合
  8.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宣传主要职责。“维权窗口”应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及时接收妥善处理协调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存在欠薪隐患风险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双驻双查”人员介入调解。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配合
  (三)退场完工阶段
  1.严格退场管理。农牧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工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主动结清工资,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清偿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配合
  3.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办理销户手续。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
  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配合
  4.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总包单位
  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5.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如农牧民工反映欠薪问题,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置。人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处置欠薪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为被欠薪的农牧民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监管部门: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
  三、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
  (一)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1.由所属旗区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办,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列入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2.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牧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八)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 
  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旗区人社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市人社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旗区人社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市人社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八)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 
  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台账资料归档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劳动用工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归档整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本手册提供的台账资料文本与格式均为标准样式,各旗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作。项目台账资料应按照以下七个方面依序分门别类归档。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