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9 1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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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政办发〔2018〕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做好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各级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在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各地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组织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凡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改革工作,须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涉及调整行政权力的,须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并依法公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要求,全力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定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二)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2号)要求,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盟市要推动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要求,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选取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做好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要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构建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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