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人才通过给予住房补贴和配置政策性周转房的方式统筹提供安居保障。
第三条 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协同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章 住房补贴
第四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即2021年8月24日之后),由市外引进到鄂尔多斯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在鄂尔多斯市自主创业的下列人才(以下统称为“引进人才”):
(一)经认定评定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
(二)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经教育部认定的取得海外高校同等学历层次的留学人员);
(三)取得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优秀毕业生或取得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外(境外)高校学士学位优秀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所在院校、学科排名等情况为准)。
第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为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两类。
(一)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安家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职在岗,或全职在鄂尔多斯市自主创业。
2.申请时已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社会保险。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限制,但须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3.申请时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年限不超过3年(含3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录用文件或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准,在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起始时间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间为准(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申报人应当在引进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补贴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除同时满足上述3项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4.申请者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已购买商品住房。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须签订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者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者单独所有;申请者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者及其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或安家补贴:
(一)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可分别按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标准申请购房补贴,补贴单价按购房补贴获批前一年度我市核心区(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计算(补贴总额为税前金额,下同)。
(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博士毕业生可申请4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博士毕业生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硕士毕业生可申请3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硕士毕业生和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本科毕业生可申请10万元安家补贴;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其他学科本科毕业生可申请5万元安家补贴。
(三)取得世界排名前300位(含第300位)的国外、境外高校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分别按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申请安家补贴。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自主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属旗区、市管园区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30日前集中报送市专家服务中心。安家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者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外高校毕业生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情况证明。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情况证明、连续6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提供连续6个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下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连续6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的,除提供以上4项材料外,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5.出具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现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存量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所购住房五年内不进行交易的承诺书。
7.已婚的申请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级有关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核准文件。
(五)资金拨付。市专家服务中心根据核准文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
第八条 购房补贴自获得批准当年度起,分5年等额发放;安家补贴自获得批准当年度起,按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九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期间,在市内各级企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住房补贴继续发放。对工作变动离开我市等不再符合住房补贴有关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市下一月起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十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与其配偶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可按各自符合的标准分别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仅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家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获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3年(以首次获评市级高层次人才当年1月1日为限)且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首次获评的人才层次所对应标准申请购房补贴,补贴经费扣除已享受安家补贴金额后分5年发放,此后不再重复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依据《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已享受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齐差额部分。
第三章 配置政策性周转房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培养引进的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均无产权性住房且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待遇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政策性周转房,包括免租金入住市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专家公寓:
(一)经认定评定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
(二)符合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三)自治区及我市评选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入住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五条 市专家公寓入住审批工作由市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市专家公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地在东胜区、康巴什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相关企业的人才可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具体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市人才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者同时符合市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市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申请使用面积和标准依据人才层次、申请者家庭成员数量等情况统筹予以安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已入住市专家公寓或人才公寓的人才,按本办法规定获准享受住房补贴的,应自获得补贴之日起2个月内按要求腾退政策性周转房。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本单位申请者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协助做好安居保障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安居保障政策期间,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人才安居保障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安居保障资格,或在享受人才安居保障过程中恶意违反相关承诺或协议的申请者,一经核实,取消安居保障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再接受违规个人安居申请,同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
(一)鄂尔多斯市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鄂尔多斯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除中央驻市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一流学科指列入教育部等部委最新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名单的高校和学科;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高校指列入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最新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的高校。
第二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之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留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本土人才参照引进博士享受一次安家补贴,此后不再重复给予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我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安居保障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