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管理使用考核评价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0 17:26 来源: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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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放、使用、考核及监管工作,提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实效性,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鄂尔多斯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管理使用考核评价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各旗区、各相关单位及市场主体精准理解、全面把握、规范执行政策,现就文件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一是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6〕214号)工作部署,要求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管理、考核、兑付细则,健全资金监管体系。

二是解决原有政策适配性不足问题。我市原《鄂尔多斯市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9〕190号)实施年限较长,条款与当前自治区资金管理规定、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新形势不匹配,补助标准、考核机制、监管边界滞后,亟须废止更新。

三是规范基层服务激励与资金管理。针对以往就业服务补助标准不统一、考核量化不足、奖补层级模糊、资金使用边界不清、重复申领等问题,建立标准化、分级化、绩效化的补助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创业孵化载体、劳务品牌运营主体积极性。

四是筑牢资金安全监管防线。构建“分级负责、量化考核、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问题,保障就业补助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上级核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6〕214号)及国家、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2.本地配套依据:《鄂尔多斯市就业促进行动方案》(鄂府发〔2025〕9号)。

3.实操依据:结合全市市旗两级就业创业服务、资金发放、考核监管工作实际,废止原有2019年版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实现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三、政策核心适用范围与管理机制

(一)适用主体

覆盖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孵化运营、劳务品牌建设、基层就业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基层一线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劳务品牌运营主体、基层就业服务站及零工市场(驿站)等。

(二)分级管理机制

1.市、旗区两级人社部门:牵头统筹政策实施、政策解读、目标制定、督导检查、重大问题协调,联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调度、绩效监管。

2.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办理、材料审核、数据统计、结果公示、补助兑付等具体工作,保障政策落地。

四、六大类补助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就业岗位调查统计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工市场及基层就业服务站在岗人员(不含人社在编人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

服务范围:仅限城乡劳动力信息采集更新、就业岗位调查统计、岗位追踪落实三类公共就业服务,无关工作不纳入补助。

补助标准:新增有效劳动力信息每条2元,存量信息动态更新每条1元,最终补助根据信息准确率折算发放。

兑付周期:按月核算、按季度发放。

(二)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市域内合规经营、具备固定场所和专业团队、无失信违规记录的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机构等创业服务机构。

服务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与指导服务、全链条创业配套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落实三大维度。

补助标准:对经机构服务、完成工商注册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按每个实体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结合服务质量、服务频次量化核算。

(三)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分级奖励补助

实行分级分类、以奖代补、绩效核定、三年不重复申报机制,根据认定前两年工作绩效核定金额,设置最高限额标准:

1. 旗区级(含苏木镇级农牧民返乡创业园):最高20万元;

2. 市级标准化:最高50万元;

3. 市级示范性:最高60万元;

4. 自治区级示范性:最高80万元;

5. 国家级:最高100万元。

(四)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奖励补助

实行年度成果评鉴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考评,考核合格后给予定额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工作室运营、人才培养、行业交流等,同一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1. 旗区级:8万元;

2. 市级:10万元;

3. 自治区级:15万元;

4. 国家级:20万元。

(五)劳务品牌奖励补助

实行一次性奖补,与《鄂尔多斯市就业促进行动方案》(鄂府发〔2025〕9号)劳务品牌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1. 旗区级劳务品牌:5万元;

2. 市级劳务品牌:10万元;

3.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20万元。

重点扶持带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优质劳务品牌。

(六)基层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每年最高3万元定额补助。

资金使用范围(正向清单):用于政策宣传、服务网络运维、场地租赁、水电物业、线上线下小型招聘会等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支出。

禁止使用范围(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修建办公楼、购置公务用车、采购常规办公耗材、订阅报刊、走访慰问等非服务类支出。

五、考核与监管机制

(一)考核机制

各旗区人社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年度综合评价;市人社局统筹全市资金支出调度、绩效督导,以考核结果作为补助兑付的核心依据,实现“以考定补、以绩定奖”。

(二)资金监管要求

1.所有补助资金均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2.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的依规追回、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3.市人社局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工作重点、服务成本变化,适时修订补助标准及考核细则;

4.所有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劳务品牌奖补项目严格执行“三年不重复申报”规则,杜绝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浪费。

六、施行时间与新旧政策衔接

(一)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

(二)新旧政策衔接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0号)同步废止,全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施行即生效特殊说明

本文件未设置30日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主要原因为:一是上级文件要求及时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正常拨付;二是基层常态化就业服务、创业孵化考核、补助兑付工作需政策支撑,延迟施行将影响政策落地和主体权益;三是文件起草阶段已广泛征求旗区、部门、市场主体意见,各方已充分知悉政策内容,具备即时执行条件;四是为同步废止旧政策、规避新旧制度并行冲突,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八、解读主体

本政策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各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向市人社局咨询核实。


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管理 使用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