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4 15:17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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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人社发2014260号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

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巴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的有关内容,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通过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同时,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体系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参与程度,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社会的道德谴责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二是主动深入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通过现场咨询和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各类社会法人释疑解惑,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推动社会法人向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管理模式转变。

二、各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披露报送等相关工作,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程序,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供信息,保证信用信息的实时更新,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信用失信认定过程中所有取证材料和经办记录等应在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长期保存。

报送的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三、各旗区要把贯彻实施惩戒办法作为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扩面、劳动者工资支付、农民工欠薪、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审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等工作的有力抓手,推动本地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2日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