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2日
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引进培养的人才通过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配置政策性周转房的方式统筹提供安居保障。
第三条 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协同配合、共同落实。
第四条 我市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安居保障支持。落实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章 安家补贴
第五条 人才安家补贴对象为由市外首次引进到鄂尔多斯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含自主创业人员)的下列人才:
(一)《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台后(即2023年11月之后,下同)引进的符合《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标准的A、B、C、D、E、F类高层次人才;
(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即2021年8月之后,下同)引进的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包括经教育部认定的取得海外高校同等学历层次的留学人员)、取得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第六条 引进人才申请安家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职在岗或全职在鄂尔多斯市自主创业。
(二)申请时已在鄂尔多斯市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时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年限不超过3年(含3年)。申请人应当在引进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请期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安家补贴申请资格。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
(一)经认定A类的人才可享受不低于300万元安家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一事一议”;经认定的B、C、D、E、F类的人才可分别享受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安家补贴(补贴金额为税前金额,下同),补贴自获批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
1.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建设学科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分别申请40万元、30万元安家补贴;非一流建设学科硕士毕业生可申请2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毕业生可申请2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分别申请3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
2.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10万元安家补贴,其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5万元安家补贴。
3.世界排名前300位国(境)外高校博士、硕士、本科生可分别申请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自获批当年起,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之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留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本土人才,参照新引进博士享受一次安家补贴,此后不再重复给予购房补贴。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按照“随时申报,按月审核”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通过线上申报系统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属旗区人社部门初审。
(二)核定补贴金额。由市专家服务中心复审核定补贴金额。
(三)公示。对拟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专家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
第三章 购房补贴
第十条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后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并获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除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须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已购买商品住房。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须签订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者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者单独所有;申请者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者及其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可分别按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补贴单价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单价按购房补贴获批上年度我市核心区(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计算。引进人才按首次获评的人才层次所对应标准可申请一次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自获批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A、B、C、D、E、F类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与本办法第九条相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产权性住房情况。
第四章 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对象为《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台后,由市外首次引进到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即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下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含自主创业人员)的下列人才:
(一)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包括经教育部认定的取得海外高校同等学历层次的留学人员)、取得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职在岗。
(二)未享受市本级和中心城区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性周转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者及其配偶在鄂尔多斯市无产权性住房。
(四)申请时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全职工作不超过3年(含3年),申请人应当在引进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领期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房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长36个月的租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
(二)硕士、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才、国内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优秀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同本办法第九条相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产权性住房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享受市本级和中心城区政策性周转房情况。
第五章 政策性周转房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的人才,未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等政策性周转房。具体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市本级和所属地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本单位申请者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协助做好安居保障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安居保障政策期间,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专家服务中心书面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人才安居保障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安居保障资格,或在享受人才安居保障过程中恶意违反相关承诺或协议的申请者,一经核实,取消安居保障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再接受安居补贴申请,同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轮“双一流”名单中的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其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22年公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名单中,除上述42所高校以外的其他“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高校指列入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的高校。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毕业院校、所在学科排名及层次均以毕业当年排名和评估入选情况为准。其中:2017年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普通高校标准兑现补贴;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2017年教育部第一轮“双一流”名单执行;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2022年教育部第二轮“双一流”名单执行。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起始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录(聘)用文件或任职文件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起始时间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离开鄂尔多斯到市外工作3年以上(指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薪金所得税不在鄂尔多斯缴纳),《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台后再次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保障有关政策。此前已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已享受安家补贴的扣除已享受金额后补齐差额。
第二十六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企业、市政府与国内外高校合作共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机构全职引进人才申请本办法有关补贴时,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但须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至少6个月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引进时间也可按初次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同时享受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补贴政策期间,在市内各级企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补贴继续发放。对工作变动离开我市等不再符合补贴有关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市下一月起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落户企业和团队全职引进的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驻市央企、国企首次全职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保障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90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