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才办字〔2022〕8号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博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博士创新平台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有关规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优化和规范我市博士、博士后管理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青年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助推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以后(即2021年8月24日之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和经批准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已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在鄂尔多斯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及博士。
第三条 博士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分等级按项目类型给予资助。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指导、检查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提出年度资助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博士创新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相关补贴、资助资金的申请及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等创新实践活动的市级博士、博士后工作平台。
申请设立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条件且尚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大中型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型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具备创新研发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园区)。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3人以上,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课题或研发项目。
(三)重视研发创新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七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的,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资助资金;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在全职引进博士并立项开展课题研究或研发项目的,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资助资金。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要求及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博士)开展的相关创新研发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博士)创新研发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课题(项目)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每引进1名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站开展科研工作且取得积极成效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可申请10万元引才资助。
第十条 申请建站资助、引才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新增设站(基地)单位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受理。市专家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
(三)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资助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拟资助单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站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设站单位对公账户。
第三章 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2年。
第十二条 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且工作满3个月。
(二)与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且开题考核通过。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按年发放,由设站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统一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满足申请条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受理。市专家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查验相关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
(三)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生活补贴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四章 科研资助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博士后给予10-30万元科研资助,用于博士、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前期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工作满6个月。
(二)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项目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发展潜力大,研究成果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性。
(四)申请科研资助须依托一项具体科研项目,项目应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和水平。
(五)申请资助项目须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应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成果形式,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七条 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为:从事所申请课题研究必需的实验试剂耗材、药品及专业图书资料,不允许购置电脑、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非课题必需的电子产品;支付论文版面费、著作的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经费;课题项目的实验测试费;与科研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八条 申请博士、博士后科研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博士后人员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受理。市科学技术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查验相关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
(三)评审。市科学技术局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人所开展课题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及预算进行审议,形成入围项目名单和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的拟资助名单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将博士、博士后科研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资助资金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十九条 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科研项目通过论证立项后,先将总经费的1/2拨入主持人项目账户,经费由使用人在经费开支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本人为经手人,由所在单位按财务结算流程负责签批,其余经费待提交申请项目结题报告后拨付。
第二十条 博士、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用于博士、博士后平台建设发展、博士、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相关单位应加强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设站(基地)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专账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本单位的其它资金混用。
(二)对在站(基地)研究人员提前出站、中途退站的,或在工作期间未能履行约定的,获得的资助资金由设站(基地)单位应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者全部收回,及时按财政有关规定退回,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设站(基地)单位绩效评估。
(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科研资助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其业绩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评价为优的项目继续支持其后续研发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金补助申请,并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资助、引才资助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等资助资金的发放,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和资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博士后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博士博士后科研项目、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补贴政策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和引才资助、博士创新基地建站资助以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博士及博士后科研资助所需经费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