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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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三、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
一、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二、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18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五、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六、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 本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1.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府办发﹝2010﹞128号)、《关于成立伊盟直属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三个机构的通知》(伊政办发﹝1986﹞137号)、《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五定”方案调整的批复》(鄂机编字〔2013〕203号)、《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机编字﹝2017﹞83号)、《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五定”方案调整的批复》(鄂机编字﹝2013﹞354号)、《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部分所属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机构设置的批复》(鄂机编字﹝2016﹞94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拟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贯彻执行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拟定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和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并实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
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鄂(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和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才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综合性政策,拟订全市农牧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2)负责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申报登记、费源核定、基金财务监管、待遇审核及计发等相关业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各项社会保险统计,市直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直参保单位和旗区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问题。同时,还负责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增减变动、核定等单位公共业务。
(3)综合管理和统筹指导全市就业工作;承担全市就业工作各项指标、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各旗区就业部门开展职业介绍工作;核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为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负责编制全市就业再就业财务预算;管理和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兑现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补贴;组织、协调对全市城乡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承办、组织开展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对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进行审核、报批,对其培训进行质量督查;审核培训补贴资料,按要求落实培训补贴;统筹协调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等
(4) 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贯彻落实、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以及基金使用、管理和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汇总统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各项指标、数据。经办管理市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本地和异地就医医保报销、待遇审核、稽核、支付工作;负责器官移植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协议书审批、签订、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兑现各项医疗保险政策补贴;承担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分级管理、日常巡查、年度考核以及医保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医保“三大目录”网络对照、审批、维护等工作。负责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发展的其他工作任务。
(5)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长期规划,督促检查旗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负责全市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运行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管理、启用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6) 负责处理中央、自治区驻地以及所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负责处理市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7) 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数字化规划、建设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承担网络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核心业务数据管理、维护、技术应用及办公自动化技术保障等职能。承担全市各类人才数据库和市本级人事人才网站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网络应用管理、人才数据管理及信息技术培训;参与全市人事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推行人事人才业务网上办理;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考招聘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承办人社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相关工作,全市集中式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8) 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及证书办理工作;承担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推荐、聘任及考核管理工作;为全市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信息及业务咨询;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9) 根据自治区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负责全市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化考试;负责全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我市设考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初、中级资格考试;负责全市有关职(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在我市设考点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二级建造师等;承担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参与有关考试政策、法规的制定并提出建议;负责收集有关考试情况和资料,开展课题研究和业务合作与交流;承办市人社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承担全市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就业指导、服务和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承担全市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就业计划实施工作;承担全市人才信息服务、组织举办各类人才招聘会和交流会;承担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才派遣、引进、输出等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才培训、测评、评价活动;指导、管理、监督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服务活动;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相关工作;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相关工作;承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服务的资格审查、岗前培训等工作;承担社会化专业培训服务以及全市人事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11) 承担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拟定工作;承担全市农牧民新农合基金补偿管理工作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旗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
(12) 承担专家公寓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专家专业会议、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休假、疗养、奖励政策兑现等服务工作;承担外向型人才培训服务工作;为市内专家出国考察和来我市定居专家及带站学术活动、考察或探亲访友专家提供服务;联络、协调各专家服务机构及专家群众团体开展交流、合作、联谊活动;广泛联系各类专家、建立我市专家项目信息库,向社会提供专家科研成果的咨询和服务;接收委托,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论证;开展专家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宣传、推广、转让及相应的中介服务工作;帮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
(13)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内设科室中心22个和11个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组成。
局设有内设科室即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公务员管理科、事业单位管理科、机关事业单位培训教育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流动开发科、军官转业安置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职业能力建设科(失业保险科)、就业促进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劳动监察执法科、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管理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金监督审计科、政策法规科、外国专家管理科以及另设鄂尔多斯市人社局机关事业档案管理中心。
11个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分别为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局为副处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专家服务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73860.6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1335.22万元,增长17.59%,增加主要是由于:一是因2017年9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之后参保人群扩大至124万人,相应地增加了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及精准扶贫市级补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二是因2018年新增财政对农牧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补贴9365万元;三是因市本级增加“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志愿者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预算资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内财社〔2017〕20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活补贴标准(含交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到2500元,并统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区民生志愿者所需全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支出预算73860.6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0999.97 万元,增长17.59%,增加主要是由于:一是因2017年9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之后参保人群扩大至124万人,相应地增加了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及精准扶贫市级补助资金以及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二是因2018年新增财政对农牧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补贴9365万元;三是因市本级增加“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志愿者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预算资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内财社〔2017〕20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活补贴标准(含交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到2500元,并统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区民生志愿者所需全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73860.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73860.62万元,占比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收入0万元,占比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比0%;,其他收入0万元,占比0%;上年结转0万元,占比0%,用事业基金弥补的收支差额0万元,占比0%。
(二)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73860.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10.62万元,占比4.89%;项目支出70250万元,占比95.1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比0%。
主要用于“我部门各单位机构运转公用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开展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等”方面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73860.6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3860.6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1939.3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729.4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相关工作经费、乡村两级储备人才配套经费、公务员培训费、干部人事文书档案管理及数字化建设费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经费、提高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资金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冬季取暖补贴。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52720.0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281.22万元。主要用于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离退休费、政府购买及项目服务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或工资。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18018.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77.8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和财政对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精准扶贫。
4、住房保障类182.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5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
5、其他类10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00万元。主要用于兑付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
三、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3.97万元,比上年增加1.2万元,增长5.2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同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3.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7万元,增长23.73%。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3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5万元,增长2.5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32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5万元,增长2.52%。增加主要是由于主管局业务量大,原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8800元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特申请财政部门在相关工作经费中批复增加预算数额。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64.24万元,比上年增加61.59万元,增长10.2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包含职工交通补助和车改补助费用。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我部门预算资金中不涉及转移支付资金。
二、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我部门2018年预算中不涉及重点项目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末,我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机要应急车辆3辆等,单位价值1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1台。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年度我部门增加一个预算单位鄂尔多斯市专家服务中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8、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0、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