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日期:2017-03-01 17:18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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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能职责情况

    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人社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处理中央、自治区驻地以及所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负责处理市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内设办公室、立案调解庭、仲裁庭3个工作机构。

三、2017年我院预算情况

(一)关于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预算总计65.92万元,支出总计65.92万元。与2016年度与预算相比,收入增加8.74万元;支出增加8.7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我单位2016年11月增核事业编制2名,公用经费增加;二是2016年调资、2017年新进一名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也相应增加。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收入合计65.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65.92万元。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预算合计65.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55.9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65.92万元,支出预算总计65.92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预算增加8.74万元;支出预算增加8.7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我单位2016年11月增核事业编制2名,公用经费增加;二是2016年调资、2017年新进一名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也相应增加。

(五)关于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5.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92万元;项目支出10万元。

   (六)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合计0万元。本年度“三公”经费与上年度相比无变化。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情况

我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公用经费合计5.18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0万元。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017年鄂尔多斯市仲裁院预算公开表.xls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