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的主管单位于2016年7月由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财政全额拨款科级事业单位,2016年11月开始财务独立核算。在市人社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为全市参合农牧民提供医疗保障;制定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及管理办法,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各旗区合管办进行业务工作指导、检查;合理编制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审查、确认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牧民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有关合作医疗的投诉;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情况;负责全市新农合市级统筹网络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网络监管工作,对操作人员的软件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处理市新农合的日常事务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尔多斯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做好中心的宣传、教育、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协调中心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综合文字工作,重点运行指标分析通报,工作信息,文件收发、归档,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接待、考勤及其他办公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内部财务工作;全市新农合业务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全市参合农牧民门诊、住院资料,拟定全市新农合统计调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和加工整理、分析研究,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运转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二)信息科
负责参合信息录入维护,全市的新农合信息平台、中心网站的运行维护,补偿政策、监控措施的程序开发使用,信息的交换、存储、备份,以及制定突发性新农合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三)医院管理科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政策及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检查、收费和住院患者的住院指征等情况,核查全市参合外出就诊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垫付部分和治疗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常规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和执行情况,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各类补偿结报材料审核,核减统计各类违规费用所涉新农合补偿。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收入总额为12600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12600万元。 2017年支出总额为126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11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万元(含公用经费3.4万元、工会经费0.5元,职工福利费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7万元、在职人员交通补贴费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万元;项目支出12466万元。我单位2016年年初未财务独立,没有单独预算,无法做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分析。2017年预算针对政府采购未预做安排。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我中心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7年为单位独立核算后首次做预算,无上年度数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预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亚倩 联系电话:858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