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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8 17:21 来源: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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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人:刘海清,性别:男,身份证号:152***********0924,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5936。经查,参保人刘海清于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97603.45元,大写拾玖万柒仟陆佰零叁圆肆角伍分。
  2.参保人:闫金梅,性别:女,身份证号:152***********0924,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6684。经查,参保人闫金梅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91523.52元,大写玖万壹仟伍佰贰拾叁圆伍角贰分。
  3.参保人:赵国际,性别:男,身份证号:152***********0017,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户:621************4240。经查,参保人赵国际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因违规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3903.08元,大写伍万叁仟玖佰零叁圆零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参保人(家属)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多领取的保险待遇退回至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行鄂尔多斯民富路支行
  账号:15001688936052500257-0005
  (去任意本地建行网点填写对公现金缴款书,填写退款账号务必注意加-0005,填写送款用途为退回***多领待遇)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领取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我们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公告书,可于本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公告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4月8日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