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等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关于2022年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三)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四)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2021年至今有过环保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享受范围。
二、发放对象
全市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三、发放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四、发放程序
(一)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申请,由人社部门通过后台数据对比方式,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直接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
(二)依申请发放。符合申领条件且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登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五、其他事项
企业认为自身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的,企业有义务配合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企业稳岗返还进度查询请咨询各参保经保机构。
鄂尔多斯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