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且当事人主体适格;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人事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六)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及证据要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者作为申请人:①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③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①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③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否则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员的,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涉外(及港、澳、台)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在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在康巴什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市本级和康巴什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市本级和康巴什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本级和康巴什区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本级和康巴什区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市本级和康巴什区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仲裁申请时效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受一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因不可抗拒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