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0〕257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5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奖励的权限
(一)嘉奖。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旗区及以下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隶属关系报旗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旗区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申报,旗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机关(部门)、旗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按隶属关系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嘉奖决定,应当自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机关(部门)将《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附后)和奖励决定文件按隶属关系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奖励的实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记功一般以聘(任)期为周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优先给予记功。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受到记功及以上集体奖励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按奖励权限报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四)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奖励的,均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及奖励事由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五)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可分别由市旗两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奖励权限,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样式和材质统一制作。
三、奖励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时间:定期奖励的报送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度考核工作结束之后6月底之前。
(二)报送材料:单位或主管机关逐级申报文件和审核推荐文件一式三份,文件后附主要事迹材料和事迹佐证材料、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书面回复意见。
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批准后用于归档、审核机关及审批机关各一份。
(三)各旗区、各部门于翌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奖励情况(《事业单位奖励情况汇总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政府序列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各旗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反馈。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477-8588611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0477-8586927
附件:
1.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2.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印发